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關于長治沁源煤礦瓦斯爆炸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健全礦山安全生產社會監督體系,鼓勵群眾舉報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排查化解礦山領域安全風險,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堅決防范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審計廳、省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于近日聯合印發了《山西省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細則》適用于全省范圍內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工作。明確了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均可依法進行舉報,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 “合法舉報、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核實、誰獎勵”“誰舉報、獎勵誰”原則,統籌開展舉報受理、核查及獎勵發放工作。
《細則》規定了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公開舉報渠道并設置舉報標識牌,舉報人應提供的基本信息和證據要求,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細則》設置梯度化、高標準獎勵機制,獎勵力度大幅提升。對于查實的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獎勵金額按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針對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按照事故等級和瞞報人數計發獎金,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細則》同時規范了獎金領取、多人舉報、單位舉報等相關規則,明確舉報人需在收到通知60日內領取獎金,逾期視為自動放棄。嚴禁惡意舉報、違法取證、內部工作人員違規舉報等行為,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違規取證等行為,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追回違規領取的獎金。參與舉報處置的工作人員必須嚴守保密紀律,獎金使用全程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監督。